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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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夏士涛

本院在执行的(2021)皖0191执468号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士涛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材料及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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