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丁明英与被告李秀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丁明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97936.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164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