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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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海城江一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381民初4644号、(2023)辽03民终35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拍卖被执行人海城市江一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城市岫岩县世通毓园小区48套车库。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在评估价4,452,598.00元的基础上价20%,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3,562,078.40元(大写:叁佰伍拾陆万贰仟零柒拾捌元肆角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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