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林诉被告何菊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期内拖欠租金人民币121500元;自2024年7月16日起按每月9000元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暂计至搬离日2026年8月4日占有使用费224400元);2、判令被告以欠付租金本金121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按照案涉合同签订时(2021年7月)一年期LPR3.85%的四倍(年利率15.4%)计算逾期付租违约金至全部租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8月4日违约金80482.93元;原告自愿放弃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五高额违约金,统一按签约时LPR四倍主张,依据合同第八条8.2.3款);被告已缴纳租赁保证金4500元依约不予退还(依据合同第四条全部条款);以上第1、2项合计金额为426382.93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简转普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案定于2026月11年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