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赛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昌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阜阳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对第三人欠付原告服务费19825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财产保全费1512元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你司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