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冀0403民初1007号原告李瑞敏诉你们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培训费3780元及自2025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以2025年3月3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3.1%),截至2025年11月13日,利息为74.54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三倍培训费为赔偿金,即1134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