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丛艳诉被告合肥九道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丛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无故终止合同(违约金)人民币24240元(合同总造价20%);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2450元;(自约定竣工次日起计算至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暂计算至2026年6月30日,共计逾期249天,每天50元,为合同总价的4.1‰,金额暂计人民币1245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期逾期产生的租房居住、家具仓储等实际经济损失(房租每月950元,按照每月30天计算,6月18日已经入住,所以截止至26年6月18日,共计7505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解除装修合同,原告自行找装修公司完成未完成工序,费用由被告承担,目前已经花费2015元,当前剩余未付工程款为424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简转普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案定于2026年11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