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万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门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16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