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张世卫与被告许先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16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赁费用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500元(以5000元为基数,按五年期LPR为利率标准,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本清息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