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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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明霞

本院受理原告谢娇娃与被告赵明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1106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犯原告“渝作登-2025-F-00691065”号《3853款》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公证费、公证购物费用、差旅费等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标的暂合计为100000元。]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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