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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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莺玉,女,出生于1964年3月12日,身份证号码:350126196403123440,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感恩村新街路33号

本院受理(2026)闽0112民初9993号陈秋娥与刘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秋娥诉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按月利率5厘计算,为人民币3,944.17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厘计算,暂计至2026年9月8日为人民币26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一、二、三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4,204.17元。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6日10时00分在古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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