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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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兴元

本院受理(2026)闽0111民初7668号原告李五六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朱兴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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