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浙 0281 破 20 号之一
本院于2026年6月2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余姚市大超蔬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对被申请人宁波范氏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波范氏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宁波范氏菜业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现有证据,宁波范氏菜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且债务人宁波范氏菜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宁波范氏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裁定宣告宁波范氏菜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范氏菜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