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5417号原告袁长康与圣传芹、合肥仁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杜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5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诊疗项目费等费用待司法鉴定后再主张),暂计6301.85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