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原告皮新峰诉被告阮氏金银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