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震宇诉河北点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冀0403民初25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