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12596号原告安徽春和景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洁、张子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1481.12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1.2元/月*159.46㎡*60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