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7400号原告陈业鹏与肖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42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2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自2026年2月10日起计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