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密山市兴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春花、刘麒翔、于景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黑038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