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武与被告沈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10970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二、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