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朱黎红与你、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义仓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3973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期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