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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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温州达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国瑞融资租赁(福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朋与被告温州达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国瑞融资租赁(福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闽0105民初28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与被告二之间的合同关系已解除;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5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三倍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5000元;4.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使用费871.88元(计算方式: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自2024年12月13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6年3月12日);5.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8883元;6.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打印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300元;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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