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召民与被告鲍亮、安徽盛百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481号案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鲍亮]一份[摘要:1、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6)皖1503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召民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