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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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函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利诉被告蔡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函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利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函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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