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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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潘俊与被告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潘俊借款本金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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