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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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义朋、刘晓艳

本院受理原告古涛诉被告申义朋、刘晓艳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义朋、刘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古涛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将古涛持有的安徽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份恢复登记在被告申义朋、刘晓艳名下,其中申义朋持股70%,刘晓艳持股30%;二、驳回原告古涛其他诉讼请求。)、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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