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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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晴

本院受理(2026)皖1623民初16383号原告利辛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辛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6年7月2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本金还清时止,计算至2026年8月31日,利息暂计3元,暂共计1067元;2.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手续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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