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松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6年9月14日作出(2026)黑128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文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卜松涛借款251160元,并以251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标准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7元,公告费400元,由李文臣负担。李文臣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