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树海、崔拥宾、姜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0423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3000元;二、被告李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罚息(以44332.6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计算,总计以年利率24%为上限;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计算,总计以年利率24%为上限;执行时扣除已还利息7101.8元);三、驳回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李树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