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尹学飞、李佳钰、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学飞、被告李佳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613894.03元并支付截至2026年1月21日的利息17793.23元、罚息576.6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尹学飞、被告李佳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对被告尹学飞、被告李佳钰提供抵押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金都檀官36#楼3单元60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皖(2020)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391281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负担24元,被告尹学飞、被告李佳钰共同负担10192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617401)。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