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宗与被告肖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1005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一、肖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张建宗欠款28,000元及利息1672.98元;并按年利率3.35%标准,支付自2026年5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张建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