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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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清元

本院受理原告韩振付诉被告于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辽1322民初63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2、被告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山人民法庭第三融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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