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邓余霞与被告合肥鑫一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汪伦鑫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113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