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207民初10244号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朕轩电子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张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朕轩电子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755.35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755.35元为基数,按照每天0.01%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30日上午10时50分在本院汤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