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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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威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辽0102民初2824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7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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