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任化宣与被告苏州森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通崇法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937号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1支付原告6万元。2.要求被告2、3、4、5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