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月丰冷冻食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781元。因原告不能提供你的准确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