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阳市开发区炯来生活超市与被告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12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阜阳市开发区炯来生活超市货款1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开发区炯来生活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张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