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分别起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二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逾期保费,以及违约金、诉讼费等损失。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