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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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蒯从权

本院受理原告姜奎与被告蒯从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1510600元及已确定的利息108030元(自2014年10月2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1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113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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