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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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第三人韦朝元(身份证号:34011119570307351X)

本院受理原告袁立安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6)皖0111民初391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袁立安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上诉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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