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强、王玉杰、刘世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密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