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姜署光与被告刘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LPR3.85%标准,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24.71元)以上暂合计:43324.71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全部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