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吉0322民初2244号原告胡宝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息日顺延)在本院梨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