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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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沈辉

本院已受理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78404.05元及利息23787.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24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厢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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