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爱明与被执行人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26)鄂2801执147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坤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金子坝村(柑子槽经济适用房小区二期)2B幢1单元1403号的房产。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