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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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彦岗、范海霞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和县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郝孝明、梁英杰、卢红强、王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523民初5769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6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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