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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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水仙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洪与被告张水仙承揽合同纠纷即(2026)闽0212民初5837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张水仙支付原告劳务工钱共计31550.5元,请求被告以31550.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息(LPR)支付逾期利息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张水仙承担。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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