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铁四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张龙、第三人江苏政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皖 0111 民初3363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铁四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