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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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沈启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仁浆与被告沈启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7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计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127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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